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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等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自食苦果!

更新时间:2021-09-01浏览次数:0


  深圳市再登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富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登公司)诉胡俊、梁业云、杨向阳、李红志、欧阳华兵、章华、深圳伍加壹缝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加壹公司)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被告胡俊、梁业云、杨向阳、李红志、欧阳华兵、章华、深圳伍加壹缝制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富怡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26882.87元。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38元,由七被告负担。”因胡俊、梁业云、杨向阳、李红志、欧阳华兵、章华不服,提起上诉,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80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38元,由胡俊、梁业云、杨向阳、李红志、欧阳华兵、章华共同负担。”

  胡俊在任再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允许,与时任再登公司销售、售后人员的梁业云、李红志、杨向阳、欧阳华兵、章华私自成立伍加壹公司,并利用再登公司的资源,利用其在再登公司的工作时间、职务便利为自营公司伍加壹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将伍加壹公司的成本转嫁给再登公司,将本属于或本应属于再登公司的客户资源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再登公司的合法权益,再登公司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达126882.87元。再登公司认为胡俊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承担法律责任,梁业云、李红志、杨向阳、欧阳华兵、章华及伍加壹公司应作为共同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特于2015年12月23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胡俊要求其返还非法获利,梁业云、李红志、杨向阳、欧阳华兵、章华及伍加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再登公司一审胜诉,后胡俊、梁业云、杨向阳、李红志、欧阳华兵、章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于2019年1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案件历经长达3年的审理最终以再登公司胜诉而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可以说:胡俊等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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